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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道通導航電子地圖著作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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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導航電子地圖是隨著現(xiàn)代科技發(fā)展出現(xiàn)的新興產業(yè),并隨著我國百姓汽車保有量迅速增長而擁有廣闊的市場前景。然而,導航電子地圖作為軟件產品、電子數(shù)據(jù)產品,具有被大規(guī)模復制的特點,面臨著盜版、抄襲與剽竊等種種侵權行為的威脅。長地萬方公司與凱立德公司均為我國為數(shù)不多的具有導航電子地圖甲級制作資質的企業(yè),長地萬方公司訴凱立德公司導航電子地圖產品侵犯其《“道道通”導航電子地圖》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被稱為“中國導航電子地圖著作權侵權糾紛第一案”。本案涉及導航電子地圖的著作權保護,法院判決對于地圖作品出版的審核批準程序與著作權保護的關系、電子地圖作品抄襲的認定、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等問題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本案是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為數(shù)不多的在損失或獲利均難以準確證明的情況下,在法定賠償額之上確定賠償數(shù)額的案件,澄清該領域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諸多理論是非問題,將對中國導航電子地圖行業(yè)知識產權保護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
【案情簡介】
長地萬方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9日,2005年5月13日獲得國家測繪局頒發(fā)的甲級測繪資質證書,擁有導航電子地圖制作資質。長地萬方公司第四版《“道道通”導航電子地圖》(以下簡稱“道道通”)于2006年8月16日由中國地圖出版社向國家測繪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2006年8月17日獲得國家測繪局簽發(fā)的《地圖審核批準書》。
凱立德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2日,2005年6月24日取得國家測繪局頒發(fā)的甲級測繪資質證書。以凱立德公司為編制者的被控產品《凱立德全國導航電子地圖(362城市)》(以下簡稱“《362圖》”)在2006年12月21日由廣東省地圖出版社向國家測繪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審圖號:GS(2007)164號,2007年2月1日獲得國家測繪局簽發(fā)的《地圖審核批準書》。
長地萬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07年7月25日在勁力公司購買了中佳訊DH-105GPS導航器二臺,價格2500元/臺,包裝盒標示有中佳訊公司名稱,內裝有被控產品《362圖》光盤,光盤顯示的版權與制作人為凱立德欣公司,審圖號:GS(2007)164號,附有凱立德欣公司的凱立德移動導航系統(tǒng)用戶手冊,該手冊標明時間2007年1月,還有一本GPS導航終端使用手冊和保修卡,兩本手冊和保修卡均蓋有勁力公司業(yè)務專用章。佛山市南海區(qū)公證處對上述購買過程及在購買過程中取得的發(fā)票、證明、名片進行了公證和拍照。長地萬方公司以凱立德公司導航電子地圖產品侵犯其“道道通”導航電子地圖為由,以凱立德公司、凱立德欣公司、中佳訊公司、勁力公司為被告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勁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長地萬方公司“道道通”著作權的銷售行為,包括銷毀其尚未出售的侵權產品《道圖》。2.中佳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長地萬方公司“道道通”著作權的生產、銷售行為,包括銷毀其尚未出售的使用侵權產品《道圖》的“中佳訊”GPS導航儀。3.凱立德欣公司、凱立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長地萬方公司“道道通”著作權的生產、銷售行為,包括銷毀其尚未出售的侵權產品《道圖》。4.凱立德欣公司、凱立德公司在《測繪報》和《人民日報》上(除中縫以外位置)以及凱立德公司的網(wǎng)站首頁上刊登致歉聲明公開向長地萬方公司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需由法院審核。5.凱立德欣公司、凱立德公司連帶向長地萬方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長地萬方公司在本案維權過程中支出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財產保全費、證據(jù)保全費、訴前禁令費等合理費用)。6.由勁力公司、中佳訊公司、凱立德欣公司、凱立德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長地萬方公司證據(jù)保全申請,要求凱立德公司、凱立德欣公司提供被控產品的生產、銷售財務賬冊,凱立德公司、凱立德欣公司拒不提供。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長地萬方公司證據(jù)保全申請,要求凱立德公司、凱立德欣公司提供測繪工程技術人員在實地作業(yè)時全部相關的地域實地采集的記錄表、軌跡的拷屏、立交橋草圖以及其在各省做測繪的備案文件、交通費單據(jù)、外業(yè)人員住宿費單據(jù)、過路過橋費單據(jù)、當?shù)丶佑唾M單據(jù)等,凱立德公司、凱立德欣公司也未在當時提供。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職權向中國地圖出版社調取了長地萬方公司在該社備案的“道道通”光盤,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調取了凱立德公司在該中心登記的《362圖》光盤,凱立德公司最早應于2007年1月22日后才向該中心登記《362圖》,其自稱創(chuàng)作完成的時間是2006年3月1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還依凱立德公司申請向國家測繪局調取凱立德公司在該局備案的《362圖》光盤和長地萬方公司在該局備案的“道道通”光盤,國家測繪局未能提供。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在中國地圖出版社調取的長地萬方公司“道道通”光盤分別與控產品《362圖》光盤進行對比,兩者在如下方面存在相同:1.個別字誤相同;2.不規(guī)范簡稱相同;3.有點無路;4.信息取舍相同;5.虛設地址相同;6.未簡全稱相同;7.表述不當相同;8.多種表述相同;9.特制信息相同;10.長地版本相同;11.錯誤相同;12.同位置標注。
凱立德公司在原審答辯狀中辯稱:......公司生產制作的《凱立德全國導航電子地圖(31?。常叮渤鞘校返亩鄠€版本導航電子地圖產品已廣泛應用在車載導航儀、智能手機、PDA/PND/PMP、數(shù)碼相機等不同導航設備上,在2006—2007年連續(xù)5個季度在GPS后裝導航電子地圖市場銷售占有率達到50.1%,其銷售量已占據(jù)全國市場的一半以上。國內權威調查機構賽迪顧問(CCID)2007年5月發(fā)布的調查報告《2006年度至2007第一季度中國GPS后裝導航電子地圖及軟件市場監(jiān)測研究報告》顯示,2006年全年中國后裝導航地圖軟件市場總共銷售8.25萬套,2007年第一季度市場總銷量為12.43萬套,2007年度每套導航電子地圖產品的平均售價是300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作出訴中禁令,責令凱立德公司和凱立德欣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被控產品。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1)長地萬方公司是否享有“道道通”作品的著作權?
一審法院認為,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日起產生,作品實行自愿登記,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在本案中,長地萬方公司“道道通”于2006年8月16日由中國地圖出版社向國家測繪局提出地圖審核申請,2006年8月17日獲得國家測繪局簽發(fā)的《地圖審核批準書》,由此可見,長地萬方公司“道道通”最遲于2006年8月16日已創(chuàng)作完成。凱立德公司否認長地萬方公司的著作權,但沒有相反證據(jù)予以佐證,故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長地萬方公司是作品“道道通”的著作權人。
(2)四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長地萬方公司的涉案著作權?
長地萬方公司作品的完成時間和出版時間均明顯早于被控作品。根據(jù)“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判定原則,經將被控侵權的《362圖》產品與長地萬方公司享有著作權的“道道通”進行對比,兩者在多方面相同,特別是長地萬方公司在自己地圖產品中設置的大量暗記和版本信息號,在被控產品中大量出現(xiàn)。在凱立德公司提交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自行創(chuàng)作的情況下,其行為顯屬抄襲,且凱立德公司不可能僅僅抄襲了長地萬方公司電子地圖的錯誤或不規(guī)范之處,故凱立德公司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凱立德公司在其自己的網(wǎng)站上宣傳介紹:“......公司成功引進風險投資,于2006年8月22日注冊成立外商獨資企業(yè)———凱立德欣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立德欣)......”“凱立德與凱立德欣實行集約化管理方式,采取統(tǒng)一的市場策略、統(tǒng)一的管理制度、統(tǒng)一的財務核算......”。由此可見,凱立德欣公司、凱立德公司共同生產、銷售了侵權產品《362圖》,構成共同侵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應對侵權的民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中佳訊公司生產、銷售裝有侵權產品《362圖》的“中佳訊”GPS導航儀,勁力公司銷售裝有侵權《362圖》的“中佳訊”GPS導航儀,也構成侵權。
(3)四被告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長地萬方公司要求凱立德公司和凱立德欣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于法有據(jù),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方式及賠償數(shù)額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根據(jù)凱立德公司和凱立德欣公司的主觀過錯、侵權方式、涉案作品的市場價值等依法確定,長地萬方公司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亦應由凱立德公司和凱立德欣公司一并賠償。在確定本案賠償額,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凱立德公司在答辯狀中自稱的銷售情況,即凱立德公司在2007年一個季度中其被控產品銷售量達到:12.43萬套×50.1%=6.227萬套,按每套產品平均銷售單價300元計,其銷售額可達到:6.227萬套×300元/套=1868.1萬元;計全年四個季度,其產品銷售量可達6.227×4=24.908萬套,其銷售額可達到24.908萬套×300元/套=7472.4萬元。因侵權產品的制作成本費用低,利潤高,按凱立德公司和凱立德欣公司是從2007年1月份開始生產、銷售侵權產品起算,至長地萬方公司2007年7月份公證購買時止侵權期間為半年,至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5月份訴中禁令生效時止侵權期間為1年5個月,凱立德公司和凱立德欣公司到目前為止直接侵權獲利數(shù)額至少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所以判決凱立德公司、凱立德欣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長地萬方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
一審宣判后,凱立德公司、凱立德欣公司、中佳訊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予以確認,認為電子導航地圖與其他地圖一樣,屬于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依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可以作為地圖作品予以保護。凱立德公司上訴主張長地萬方公司提交正式出版的“道道通”與其向國家測繪局提交的送審盤內容不符,屬于非法出版物。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國家測繪局施行的《地圖審核管理規(guī)定》,地圖審核、批準等監(jiān)管職能屬于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未經審核批準的地圖不能公開出版。凱立德公司未提交有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公開出版的“道道通”屬于非法出版的審查結論,因此,從出版程序上無法證明本案凱立德公司作品為非法出版物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同時,“道道通”是否屬于非法出版物,系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管問題,與其作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而禁止他人抄襲,二者并不排斥。即使“道道通”存在違反有關行政管理規(guī)定不能出版,長地萬方公司仍然可以基于對“道道通”享有的著作權而制止他人侵權。
關于本案賠償數(shù)額問題,二審法院認為,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jù)賽迪顧問公司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得出凱立德公司和凱立德欣公司侵權獲利數(shù)額至少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結論,依據(jù)不足。《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鑒于本案長地萬方公司的實際損失以及凱立德公司和凱立德欣公司侵權獲利具體數(shù)額均不能確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不能支持長地萬方公司提出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9〕23號)第16條關于“對于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shù)額,但有證據(jù)證明前述數(shù)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jù)情況,在法定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在適用法定賠償時,合理的維權成本應另行計賠”的相關規(guī)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本案證據(jù)可以證明長地萬方公司的實際損失或者凱立德公司和凱立德欣公司侵權獲利,明顯超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因此,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jù)情況,在50萬元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紤]到導航電子地圖的制作成本、市場利潤、侵權性質等因素,綜合確定凱立德公司和凱立德欣公司賠償長地萬方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另外,長地萬方公司因本案維權過程中支出的合理費用是長地萬方公司確定發(fā)生的實際損失,能夠查證屬實的,亦應由凱立德公司和凱立德欣公司一并賠償,包括律師代理費60萬元、鑒定費10萬元、公證費4270元、購買侵權物品7500元,沖印照片費100元、擔保費8萬元,共計791870元,有相應合同、票據(jù)為證。由于長地萬方公司自行委托評估,評估依據(jù)沒有效力,故該筆評估費由其自行承擔。二審開庭審理后,長地萬方公司還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寄交了專家研討會費用20萬元,該筆費用并非維權必須花費的合理支出,二審法院不予支持。長地萬方公司還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寄交了差旅費、資料費、相關人員費72900元的發(fā)票復印件,由于長地萬方公司已委托有關代理機構代理維權,二審法院已支持其相關律師代理費的訴請,故不予支持。而其他票據(jù)、單據(jù)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真實性亦不能逐一核實,但二審法院考慮長地萬方公司必定為本案支出了有關工作人員差旅費、資料復印費等費用,酌情支持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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