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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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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版者權
1.出版者權的含義
出版者權就是出版者對其出版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在世界貿(mào)易組織的TRIPS協(xié)議中不包括出版者權,在鄰接權制度中加入出版者權利的規(guī)定,是中國著作權法領域的一項創(chuàng)新。出版者不屬于傳統(tǒng)的鄰接權。出版者出版作品不是對作品進行新的演繹,但出版作品需要付出巨額成本、大量的勞動,并承擔難以預測的市場風險,所以依法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出版者權主體有圖書出版者、報紙出版者和期刊出版者。出版者權包括版式設計專有權、專有出版權和報紙、雜志社對著作權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內(nèi)享有先載權。但只有版式設計專有權是鄰接權。
2.版式設計專有權(鄰接權的一種)
版式設計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的設計。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雜志社、報社)的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是出版者權的一種,同時,版式設計專有權是專屬于出版者的鄰接權。
3.專有出版權(非鄰接權范疇)
專有出版權是指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出版合同的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jīng)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具體內(nèi)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nèi)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專有出版權是依出版合同而產(chǎn)生的權利而非法定權利,因而嚴格意義上講它不屬于鄰接權范疇。
4.版式設計專有權與專有出版權的區(qū)別
版式設計專有權不同于專有出版權,其客體是獨立的,由出版者所創(chuàng)造,而圖書出版者的專有出版權必須經(jīng)著作權人授權而產(chǎn)生,不能獨立于作品。同時,版式設計專有權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權利,是屬于鄰接權的范疇。而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人與出版者約定的權利,不屬于鄰接權的范疇。
(二)表演者權
1.表演者權的含義
表演是指演奏樂曲、上演劇本、朗誦詩詞等直接或借助技術設備,以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xiàn)作品的行為。我國鄰接權所保護的表演僅限于對作品的表演,并且必須是公開進行的表演。表演者權就是表演者對其表演依法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
2.表演者權的主體與客體
表演者權的主體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的客體是指表演活動,即通過演員的聲音、表情、動作公開再現(xiàn)作品或演奏作品。
(三)音像制作者權
1.音像錄制者權定義
音像制作者,是指將聲音、形象或兩者的結(jié)合首次固定于物質(zhì)載體上的首次制作人。其中包括錄音制作者,是指錄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錄像制作者,是指錄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制作音像制品從作品選擇、表演者選擇、場景設計以及實景錄制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財力,其中也蘊含了大量的創(chuàng)造性精神勞動。對其中的獨創(chuàng)性智力勞動成果,《著作權法》賦予了相應的鄰接權法律保護。
音像制作者權就是指錄音制品的制作者和錄像制品的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依法享有的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并且獲得報酬的權利,即制作者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復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
2.音像制作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錄制者權的主體是錄制者,包括錄音制作者和錄像制作者。錄制者權的客體是錄制品,包括錄音制品和錄像制品。錄音制品是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制品;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xù)相關形象的原始錄制品,包括表演的原始錄制品和非表演的原始錄制品。
(四)廣播組織者權
1.廣播組織者權概述
廣播電視組織指廣播電臺與電視臺,僅指那些依法核準專門從事廣播電視節(jié)目的制作,并向公眾播放的單位。企事業(yè)單位內(nèi)部和鄉(xiāng)鎮(zhèn)地方組織為了宣傳或傳達信息的需要而設立的廣播電視站臺不包括在內(nèi)。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也稱為廣播組織者權,是指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組織編排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jié)目依法享有的權利。廣播組織者權屬于鄰接權的范疇,是廣播組織對其廣播的節(jié)目而產(chǎn)生的權利。
2.廣播組織者的主體和客體
廣播組織者權的主體是廣播電視組織,包括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廣播組織者權的客體是播放的廣播或電視而非廣播、電視節(jié)目。廣播、電視是指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載有聲音、圖像的信號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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