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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商標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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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國商標法概述
法國于1803年制定的《關于工廠制造場和作坊的法律》,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商標法。1857年法國制定了《關于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制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為世界最早的全國性的商標法。該法施行了107年,直至1964年才作了大幅度修改,重新公布為以注冊原則為內容的現行商標法《工業(yè)、商業(yè)和服務業(yè)商標法》共5章39條。以后雖經1975年和1978年兩次修改,但基本內容并無變動。
1991年,法國按照《協調成員國商標立法1988年12月21日歐洲共同體理事會第號指令》的要求全面修改了其商標法加大了對假冒行為的懲罰力度,增加了商標異議制度等內容。1992年,法國制定《知識產權法典》,其第7卷第1編規(guī)定了《制造、商業(yè)及服務商標》,至今已歷經多次修改。
法國商標法有以下特點
第一,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均可申請注冊。除違反公共秩序及公共道德的標記。
第二,馳名商標受到特殊保護,即使其尚未注冊,仍可成為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標取得注冊的障礙。但是在發(fā)生侵權糾紛時,馳名商標所有人必須履行注冊手續(xù),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只進行形式審查,不作實質審查。
第四,法國是《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有關協定書》以及《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成員國。
二、商標的構成
(一)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在法國商標是用于區(qū)別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可以用圖形或文字表示的標記。
根據規(guī)定,下列標記可以作為商標注冊:詞、詞組姓氏、地名、筆名、字母數字、縮略詞等各種形式的名詞;聲音、音樂劇等音響標記;圖畫、標簽、圖章、邊紋、浮雕、全息照片、徽標、合成圖片等圖形標記;商品或其包裝的外形,或者表示服務特征的各種外形;顏色的排列、組合或者色調。
(二)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件
不具有顯著性的標記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包括以下方面:常用名稱的標記或名稱;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特征,如種類質量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期;或僅因商品的性質或功能要求的外形而構成的標記;或賦予商品實際價值的標記等。
不具有合法性的標記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包括以下方面: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法律禁止使用的標記;欺騙公眾的標記。
侵犯在先權利的標記,不能作為商標注冊。這些在先權利包括在先注冊的商標或者《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2意義上的馳名商標;存在混淆公眾意識危險的公司名稱;存在混淆公眾意識危險的全國范圍內著名的廠商名稱或招牌;受保護的以產地命名的產品名稱;著作權;受保護的外觀設計權;第三人的人身權,特別是其姓氏筆名或肖像權;地方行政單位的名稱、形象或聲譽。
二、商標的取得與消滅
(一)申請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無論是否使用過均可提交注冊商標的申請。
注冊申請可以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交至法國國家工業(yè)產權局,也可以經申請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商法院提交。
但是在法國既沒有住所也沒有營業(yè)機構的外國人,只能委托當地代理人向法國國家工業(yè)產權局提交注冊商標申請。
商標申請時,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并附上必要的圖樣。
(二)公告和異議
假如商標申請必須滿足的條件業(yè)已具備,商標申請未予駁回的,則應予以公告。自注冊申請公告之日起2個月內注冊商標或申請在先的商標所有人或享有優(yōu)先權的商標所有人,或在先的馳名商標所有人可向法國國家工業(yè)產權局對注冊商標的申請?zhí)岢霎愖h。
如果法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個月滿后的6個月內沒有對異議作出正式裁定,則該異議視為不成立。
(三)期服和續(xù)展
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zhí)峤恢掌痖_始計算,并可以無限期續(xù)展。
(四)撤銷和無效
如果商標的申請是以對第三人權利的欺詐手段或以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違反協議的不正當方式取得的,認為對該爭議中的商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撒銷該商標。提出撤銷商標的請求期限為自該商標申請公告之日起3年,但惡意申請的不受3年時間的限制;商標所有人無正當理由,連續(xù)5年沒有將其注冊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任何當事人均可向法院要求撤銷其商標。
檢察院可依職權對前述的不具有商標構成要素的、不具備顯著性的以及不具有合法性的注冊商標提起無效之訴;在先權利所有人可以對侵犯自己在先權利的商標提起無效之訴。無效之訴由司法判決形式宜告無效。
四、侵權與救濟
下列行為構成商標的侵權行為
(1)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指定商品或服務上復制、使用或粘貼以及使用一個復制的商標,即使這種使用加注了“配方”、“方式”、“系統”、“模仿”“類型”等字樣仍屬侵權;
(2)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對已經使用的注冊商標的規(guī)范外形進行刪除或改變;
(3)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指定商品或服務上復制、使用或粘貼以及使用一個復制的商標,并足以在公眾頭腦中造成混淆的;
(4)未經商標權利人的許可,仿造注冊商標,并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指定商品或服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仿造商標,并足以在公眾頭腦中造成混淆的;
(5)擅自將一個享有聲譽的商標,或一個《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第6條之2所保護的馳名商標使用在與該商品或服務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而這種使用致使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對上述侵權行為,相關權利人可以提起訴訟,侵權訴訟的時效為3年。權利人可向地區(qū)法院院長提出發(fā)布臨時禁令的請求禁止被告進行侵權行為,并可依據該禁令對侵權商品以及制造這些商品的侵權工具進行扣押。對該扣押,法院可要求權利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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