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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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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我公司獲得“豐豐”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的使用范圍為學習文具。在我公司申請商標過程中,A公司曾向商標局對我公司申請注冊“豐豐”商標提出異議,其認為“豐豐”商標與其早前已注冊的“豐收”商標相似,并且都是用于學習文具,會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但商標局最終還是準予了我公司注冊“豐豐”商標,A公司也未再追究。得到“豐豐”商標后,我公司將其使用于自己生產(chǎn)和銷售的學習用具上。2006年,我公司從事其他行業(yè),“豐豐”商標對我公司來說也沒有多大用處,于是當年5月26日,將“豐豐”商標交予B公司無償使用于其生產(chǎn)和銷售的學習用具。
2008年8月,A公司將我公司和B公司告上法庭,主張我們侵犯其“豐收”商標專用權。我公司答辯認為,直到A公司起訴我公司為止,我公司已2年多都沒有生產(chǎn)和銷售帶“豐豐”商標的學習用具,依法已過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A公司對我公司的侵權訴訟請求。但是一審法院最終沒有采納我公司的答辯請求,認為我公司是“豐豐”商標的商標注冊人,且許可B公司使用該商標行為直到A公司起訴時仍在持續(xù),我公司侵權行為并沒有過訴訟時效,最終判決我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我公司因不懂這方面的法律,以為我公司的行為確實侵犯某公司的商標權,當時未提起上訴。正當我公司準備執(zhí)行法院的判決履行侵權賠償時,有人告訴我公司,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律我公司的商標許可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可是現(xiàn)在已過了上訴時效該怎么呢?我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A公司的商標侵權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商標法》第52條:“有下列 行 為 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 其 他損害的。”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br>我們認為,在認定貴公司是否應承擔商標侵權責任時,首先要判決A公司控告貴公司的行為是否違法,肯定則要承擔侵權責任,否則就沒有承擔侵權責任的義務。
(一)被控商標侵權人只有商標許可行為時不構成商標侵權。
首先,就貴公司單純許可B公司使用“豐豐”商標的行 為 來看,貴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但是B公司使用該商標的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根據(jù)《商標法》第52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貴公司許可B公司使用注冊商標導致侵犯第三方A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貴公司的許可行為不屬于我國法律所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既然法律沒有規(guī)定,因此我們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貴公司是被控侵權商標的所有人,許可B公司使用該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的法院判決缺乏法律依據(jù)。
其次,貴公司未在訴訟時效期間使用侵權商標,法院應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從上述分析得知,貴公司許可B公司使用注冊商標導致侵犯A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那么法院認定貴公司許可B公司使用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直到A公司起訴時仍在持續(xù)的認定是錯誤的。相反,A公司要告貴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只能以貴公司曾制造和銷售帶有“豐豐”侵權商標的學習用具為由,但是貴公司自從2004年至A公司起訴貴公司侵權為止就未從事該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guī)定,A公司起訴貴公司商標侵權已過2年的訴訟時效,依法不應追究貴公司的商標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在有效的訴訟期間,貴公司沒有從事侵犯A公司“豐收”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我們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應當駁回A公司要求貴公司承擔商標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
(二)對被判商標侵權的法院生效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以達到糾正法院判決。
(1)貴公司可以申請再審。既然現(xiàn)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貴公司允許B公司使用“豐豐”注冊商標導致侵犯A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那么一審法院以貴公司許可B公司使用“豐豐”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承擔連帶侵權責任,顯然缺乏法律依據(jù)。加之,貴公司未及時提起上訴,過了法定的上訴期限,一審法院的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這時貴公司發(fā)現(xiàn)該判決有誤時,該怎么辦呢?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guī)定,貴公司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通過再審程序糾正一審法院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使得貴公司不用對A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貴公司在審請再審期間不得停止執(zhí)行法院的判決,所以貴公司應當先依照判決書執(zhí)行判決,否則法院會對貴公司采取強制措施。
(2)貴公司在申請再審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貴公司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或者檢察院提出再審申請。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guī)定,可受理貴公司再審申請的法院是一審法院院長及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貴公司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出申請,這兩個法院都有義務接受。當然,貴公司也可以將自己的冤情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由其提出再審。
第二,貴公司在申請再審時必須在判決書發(fā)生效力后2年內提起,過了這個法定期限則沒申請再審的權利。
第三,貴公司在申請再審時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貴公司的基本情況,一審法院的名稱、案由及案件編號,貴公司與A公司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申請再審的具體訴訟請求(即一審法院判決有錯誤,請求予以糾正),以及申請再審的事實、理由和法律根據(jù)。同時,貴公司提交再審申請書,必須附上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副本。
1.不要認為一旦法院審理判決后就成了不可改變的事實,實際上,為了保證裁判的正確性,充分維護當事人的權利,我國法律賦予了當事人提起上訴和再審申請的權利。因此,就算法院的判決已經(jīng)生效,只要認為該判決對自己不公平、不合理,應及時向專業(yè)人士咨詢該判決是否正確,是否還有上訴或提起再審的必要。
2.千萬不要使用他人不合法的商標,否則會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在使用他人的商標時,一定要先調查清楚該商標是否合法,或者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明確寫有“許可使用的商標沒有違法之處,一旦因商標不合法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許可方承擔”等等類似詞語,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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