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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與近似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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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著作權罪與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二罪在犯罪構成特征方面有些相似之處,因而可能發(fā)生混淆,如:犯罪目的相似,前罪以“營利為目的”,后罪須以“牟利”為目的,犯罪行為手段有相似之處,前罪可表現(xiàn)為“制作、出售”美術作品,“復制、發(fā)行”他人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后罪可表現(xiàn)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淫穢物品;行為對象的表現(xiàn)形式相同,如書刊、錄音錄像制品等。但二罪還是存在顯著區(qū)別的,主要表現(xiàn)在:(1)犯罪客體不同。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客體是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和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后罪的客體是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2)行為對象不同。盡管二罪的行為對象在外在表現(xiàn)形式上可能相同,但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的對象是內(nèi)容合法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制品,而后罪的行為對象是淫穢物品,具有違法性。(3)客觀方面的行為內(nèi)容不同。后罪的“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是其獨有的。(4)犯罪認定標準不同。侵犯著作權罪屬于數(shù)額犯或者情節(jié)犯,以“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為犯罪構成要件;而后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就可能構成本罪。
(二)侵犯著作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僅指自然人,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客觀方面是以任何形式的騙取財物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侵犯著作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比較容易區(qū)分的。但實踐中,對于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罪還是詐騙罪可能存在爭議。因為在美術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而出售本身就是一種詐騙行為。認定此類行為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謊稱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為真品而騙取他人信任后將之出售營利。如果行為人采用詐騙方式使他人誤認為真品而購買,此時,此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從犯罪客體方面來分析,行為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之犯罪活動中,受害人除了受間接損失的著作權人以外,實際更主要的還是購買這種假美術作品的人,這種行為所體現(xiàn)的社會危害性除了體現(xiàn)為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chǎn)權外,實際上主要還是公私財產(chǎn)權。而且從另一角度來分析,雖然詐騙罪和侵犯著作權罪的主觀方面均有牟利性,但從犯罪人的角度出發(fā),其實施這種犯罪行為的目的主要是通過出售假的美術作品牟取非法利益,而不是意在給他人的著作權造成損害。換言之,行為人首先意識到的危害結(jié)果可能是他人購買假作品并因此造成的實際財產(chǎn)損失,而不是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受損,所以更加符合詐騙罪的主觀特征。從客觀方面來看,行為人假冒他人署名只是實施詐騙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只在更順利地使別人信以為真,故應認定為詐騙罪。但如果行為人告知是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購買者純粹是為了裝飾、欣賞等目的以較低價格購買假作品的,則只能認定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因在此種購買人明知的情況下,出售者根本就沒有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如一案例:張某是某地小有名氣的畫家,其摹仿的齊白石畫惟妙惟肖,幾乎以假亂真。應一附庸風雅的商人要求,畫了三十余幅《蝦》,并署上齊白石的名字,以每幅1000元的價格賣給該商人。該商人以之作為新年禮物送給客戶。在此案例中,出售行為根本就不存在詐騙性,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購買者不僅僅是明知而且是主動要求行為人制作這些美術作品的。
(三)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界限。
侵犯著作權罪與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在犯罪構成特征上的區(qū)別主要在于后罪的客體是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和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主觀方面并沒有對犯罪目的特別要求。二罪的易混淆之處在于,客觀方面都有可能表現(xiàn)為一種“非法制造”行為,侵犯著作權罪之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作品或錄音錄像制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及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都是一種“非法制造”行為。此外,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也可表現(xiàn)為“銷售”非法制造品的行為。二是行為對象方面,構成商標標識內(nèi)容的文字、圖案同時可能是文字作品、美術作品。因此,實踐中要注意以下情形的區(qū)分:(1)當商標標識尤其是圖形組成部分同時符合作品的特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時,如“武松打虎”的商標,如果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制造此種商標標識,應如何認定處理?我們認為應區(qū)別如下情況處理:①如果該商標標識是注冊商標標識,則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侵犯著作權罪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斷。②如果該商標標識是未注冊商標標識,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①。(2)行為人在未經(jīng)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同時,為了欺騙消費者以達到亂真的目的,同時擅自制造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在錄像錄像制品上的注冊商標標識,對此種情形應如何定性處理?我們認為,主行為是擅自復制、發(fā)行錄音錄像制品,所以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
(四)侵犯著作權罪與假冒專利罪的界限
侵犯著作權罪與假冒專利罪具有相同之處,同時也有許多容易辨別之處。兩者在犯罪的同類客體,部分客觀方面和部分主觀方面以及犯罪形態(tài)方面都具有相同之處。
但兩者的區(qū)別也是顯而易見的,主要表現(xiàn)在:(1)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他人的著作權;而假冒專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專利人的專利標記權。(2)行為對象不同。侵犯著作權罪的行為對象是著作權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以及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等;而假冒專利罪的行為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專利,包括發(fā)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三種專利。(3)犯罪行為方式不同。侵犯著作權罪實施的行為方式是,《刑法》第217條規(guī)定的四種行為方式: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未經(jīng)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而假冒專利罪的行為方式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只要客觀上達到了假冒專利的嚴重程度,且具備犯罪構成的所有要件,即可構成犯罪。(4)侵犯著作權罪與假冒專利罪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但二者故意的內(nèi)容不同。侵犯著作權罪法律要求行為人應具備以營利為目的;而假冒專利罪則沒有這一要求,即可以是以營利為目的,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沽名釣譽,虛榮心等動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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