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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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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24條規(guī)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是著作權許可合同的標的條款,構成了訂立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基礎。著作權的使用權包括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其中的任一使用權都可以獨立產生許可使用合同。依據(jù)《著作權法》第27條的規(guī)定,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另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行使。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由于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因此許可使用合同中應予以指明。合同中未予以指明的,法律默認被許可人取得的是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是指被許可人有權使用作品的地域范圍。在我國,如無特別說明,許可使用的范圍僅指大陸地區(qū)。許可使用的期限,是指作品使用人享有使用權的存續(xù)期限,通常由當事人根據(jù)需
要自由約定。
4.付酬標準和辦法。付酬標準指使用作品付酬數(shù)額標準。我國傳統(tǒng)上實行基本稿酬加印數(shù)稿酬的辦法,出版者根據(jù)規(guī)定的稿酬標準,結合印數(shù)向著作權人支付稿酬;國際上則使用版稅制,即著作權人按一定的比例分享出版者出版作品所獲取的收益。我國《著作權法》第28條規(guī)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既可以按照國家的規(guī)定執(zhí)行,可以由當事人根據(jù)需要約定。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默認為采用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F(xiàn)在,著作權人和出版商已經開始廣泛使用支付“版稅”的方式計算報酬,版稅一般按出版物的零售價或劇場票房總收益的某一百分比確定,根據(jù)復制品的制作量或銷售量或演出場次,定期向作者支付。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約定的比例和辦法向作者付酬。
5.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例如違約金的數(shù)額的計算標準,定金的數(shù)額及交付時間等。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除了上述五方面的內容之外,基于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還可以就雙方認為應當列人的內容作出約定。如解決糾紛的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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