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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混亂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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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針對類別17(絕緣材料)中的商品提出了以下組合詞作為商標注冊。

以下在第11類(過濾裝置)中注冊的歐洲商標的所有人提出異議。

HIPO決定

匈牙利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HIPO)解雇了反對派。HIPO認為,“ aer”和“ aero”一詞在匈牙利語中是眾所周知的,因此其區(qū)別性很弱。而且,這兩個標志在視覺上既不視覺混淆也不混淆。但是,的確,兩組商品(第17類和第11類)的名稱是相似的。

大都會法庭的決定

申請人請求大都會法庭進行復(fù)審,該復(fù)審成功,因為法庭推翻了HIPO的決定,并駁回了商標申請。這樣做,法庭就混淆可能性適用了歐洲法院在一級方程式訴OHIM(C-196 / 11)案中的裁決。歐洲法院認為,主管當局:

必須驗證相關(guān)公眾對與所申請商標中的(較早的)國家商標相同的標志的感知方式,并在必要時評估該標志的顯著程度。但是,它們的驗證有局限性(第42和43段)。

引用這些判決,大都會法庭贊賞其獨特性和混淆的危險,但不贊賞兩個相對商標的內(nèi)容。仲裁庭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不能考慮上述混淆的可能性(3 Pk 20 170/2016)。

評論

都市法庭的這一裁定提醒人們,關(guān)于混亂可能性的決定始終包含主觀因素。

在建立歐盟商標法指令(89/104 / EC)之前很久,一些國家已經(jīng)要求客觀的標準來評估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梢哉f,歐洲法院在一級方程式中的判斷是朝這個方向邁出的一步,應(yīng)該歡迎大都會法庭遵循該指導(dǎo)方針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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