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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田在印度最高法院敗訴普銳斯商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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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重申,印度商標法取得了突破性進展,知識產(chǎn)權是“領土”而不是“全球”。法院正在裁定涉及“ Prius”的事情,豐田在該品牌下銷售其領先的“混合動力”汽車。

法院裁定,僅僅因為普銳斯在印度以外的知名度并不意味著它在印度也享有“聲譽”。那必須獨立建立!

法院的判決令人高興,尤其是因為它的清晰性。但是,我在裁定的某些法理方面有一些問題(次要問題)。

幸運的是,這是那些罕見的知識產(chǎn)權案件之一,成功地渡過了“過渡”階段。的確,這個糾紛早在2009年就提交了最高法院,經(jīng)過了全面的審判。

案情

簡而言之,此案的事實(Toyota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訴M / S Prius Auto Industries Limited)如下:

原告(Toyota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試圖防止被告(零件供應商)使用商標“ Toyota”,“ Innova”和“ Prius”。前兩個商標是原告的注冊商標,而下級法院則毫不費力地就此尋求豐田公司的支持。被告沒有在最高法院對這些調查結果提出異議。

競賽僅針對商標“ PRIUS”,原告聲稱其專有。有趣的是,原告沒有該商標的商標注冊,但被告卻注冊了商標(注冊于2002年)。

豐田公司對被告人的注冊提出異議,聲稱它是普銳斯的第一個用戶(并于1997年開始使用該商標),被告人在印度錯誤且不誠實地注冊了該商標。

因此,最高法院面臨的唯一問題是:盡管被告將普銳斯(Prius)注冊為商標,原告是否仍可以聲稱他們是該商標的先行采用者/使用者,因此對該商標具有更強的(冒充)要求。相同?

有趣的是,此案在下級法院進行了較早的幾輪審理,并在進入最高法院之前進行了全面的審判。我們之前關于此案的帖子可以在此處,此處和此處找到。

法院裁決

法院判決被告勝訴,并指出原告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其在印度市場上的“聲譽”。換句話說,盡管跨國聲譽現(xiàn)在已經(jīng)成為印度法律的一部分(自惠而浦裁決以來),但這種聲譽不僅可以被主張,而且必須得到證明。并在印度的“領土”內。法院指出:

“…如果要以領土原則為準,并且我們已經(jīng)堅持這一原則,那么必須有足夠的證據(jù)表明原告在印度市場也以'Prius'品牌獲得了對其汽車的巨大商譽。 ..”

換句話說,盡管該商標在國外可能是眾所周知的,但僅憑這一點還不夠。在當?shù)丨h(huán)境中的聲譽也必須得到證明。法院指出,在2001年(按照原告的說法,這是印度大部分消費者知道其商標的生效日期),互聯(lián)網(wǎng)仍未得到廣泛使用,因此,互聯(lián)網(wǎng)的普及率并不高。了解到商標:

“汽車雜志,國際商業(yè)雜志上的廣告;信息傳播門戶網(wǎng)站(例如Wikipedia和在線Britannica詞典)中數(shù)據(jù)的可用性以及互聯(lián)網(wǎng)上的信息(即使被接受)也不是在印度市場保持必要的信譽和產(chǎn)品信譽的安全基礎。相關時間點,特別是考慮到該時間點(即2001年)的在線展示次數(shù)有限?!?br />
此外,僅在新聞故事中出現(xiàn)商標是不夠的?!霸凇督?jīng)濟時報》(日期分別為1997年3月27日和1997年12月15日)中,有關在日本推出該產(chǎn)品的新聞還沒有明確地確立該品牌的商譽和聲譽的獲得和存在。印度市場?!?br />
因此,法院裁定如下:

“所有這些使我們最終同意高等法院分庭的結論,即普銳斯汽車的品牌名稱尚未獲得商譽,聲譽和市場或在印度市場的知名度,從而在原告中賦予先前用戶權利的必要屬性,以便成功維持即使對注冊所有人進行冒充的行為?!?br />
分析:是否反對TM擴張主義?

法院的判決似乎是有力的和合理的。鑒于最近一段時間知識產(chǎn)權的過度擴張,以及從“消費者困惑”模式轉變?yōu)椴皇芟拗频目刂粕虡说娜魏魏退械谌绞褂玫哪芰Γo論消費者是否感到困惑)的能力,最高法院將有助于恢復平衡。并將商標法重歸其根源;通過削弱跨境聲譽理論的普遍超越。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例的兩個要點:

i)法院似乎傾向于僅憑名聲不足以進行假冒訴訟的觀點。相反,人們還必須表現(xiàn)出當?shù)氐摹吧埔狻?,這至少意味著在當?shù)毓茌牱秶鷥缺仨氂幸恍邦櫩汀?。法院為此采用外國先例,尤其是英國的一項裁決(星巴克英國天空廣播公司)。

但是,盡管法院在其命令的前半部分對此做了規(guī)定,但似乎沒有遵循。在命令的后半部分,這似乎表明僅跨境聲譽就足夠了,而且也不必額外要求善意。

ii)有趣的是,德里高等法院分庭裁定,在審判階段(當訴訟不是臨時復審時),僅證明“混亂的可能性”還不夠。相反,鑒于被告屆時將使用該商標足夠年限,因此必須證明實際的混淆。但是,最高法院不同意這一主張,并支持豐田。裁定存在實際混亂的證據(jù)通常很難得出。因此,即使在過渡階段,混淆的可能性也是適當?shù)臏y試:

“實際混亂的證明……。要求原告將可能不容易獲得并直接提供給原告的證據(jù)提交法院。作為不變的要求,提出此類證明的責任將是給索賠人帶來沉重的負擔,這可能是不合理的?!?br />
我不確定我是否完全同意。如果自從被告首次使用涉嫌侵權的商標以來已經(jīng)過了足夠長的時間,那么不獲取證據(jù)(確實造成混淆)是否就意味著首先沒有混淆的可能性?除非我的邏輯意識非常錯誤。

法院裁決的其他方面

i)法院拒絕涉嫌被告在采用普銳斯商標時是否誠實或不誠實。在這一點上,被告的故事很有趣。

被告聲稱他們是制造鍍鉻附件的領域的先驅。因此,他們在上下搜索一個合適的詞來描述他們的第一次嘗試(或印地語中的“ Pehla Prayas”)。經(jīng)過廣泛的研究,他們最終在字典中找到了“ PRIUS”一詞(拉丁語意為“先到先得”),并加以使用。

當然:這是瑜伽之鄉(xiāng),但這真是令人難以置信!

無論如何,所謂的不誠實收養(yǎng)對最高法院的最終分析并不重要。它正確地指出,即使被告是不誠實的,它本身也不會免除原告必須首先證明他們在“ Prius”中擁有商標權的責任。

ii)其次,法院指出,原告拖延對被告采取行動:“我們不禁要注意,在本案中,原告拖延訴諸法院的做法仍無法解釋。這種延誤不能使被告人存有偏見,因為他們在原告維持的無聲的長時間沉默中一直使用其注冊商標來銷售其商品。”

iii)第三,法院似乎也完全忽略了原告關于“ Prius”是印度著名商標的論點。毫無疑問,認為商標在印度廣為人知是不合邏輯的,否則該商標在印度沒有明顯的“聲譽”。但是,鑒于關于印度馳名商標的規(guī)定尚不明確,有人會說,盡管缺乏以冒牌為目的的必要的當?shù)亍奥曌u” /“善意”,但商標在印度還是“馳名”的?

結論:法律可讀性

總而言之,最高法院的讀物令人耳目一新。清醒,不太冗長,而且很有道理。因此,就法律可讀性而言(我過去經(jīng)常重申這一點),我對這一決定給予很高的評價。而且在法學上也很嚴格。盡管在某些法律方面(例如,假冒訴訟是否需要當?shù)亍吧埔狻钡淖C明,而不僅是當?shù)亍奥曌u”的證明),但該決定可以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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