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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最高法院否決:對圣書名稱進行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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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最高法院2006年第2138號民事上訴),上訴人已申請“ Ramayan”商標與有關(guān)香棒和香水的冠冕裝置的注冊(第3類)。申請人的主要爭議是,由于該商標是一本宗教書籍的名稱,因此沒有任何一個商人可以要求其專有權(quán),因此該申請受到了質(zhì)疑。

商標助理注冊官認為,該商標能夠區(qū)分上訴人出售的商品,并且由于它沒有被包括在被認為不可注冊的商標清單中(根據(jù)日期為2004年2月31日的命令),被申請人提出異議被解雇了。但是,IPAB取消了該命令,上訴人向最高法院上訴。

標準委員會面前的唯一問題是“根據(jù)《 1999年商標法》第9(2)條,是否禁止將Ramayan商標注冊為印度教圣書的名稱”?

法院在回答這個問題時強調(diào)說:“關(guān)于任何人是否可以要求使用圣書或宗教書籍的名稱作為其銷售的商品或服務(wù)的商標的問題,答案顯然是“否”。法院還特別明確地指出,如果Ramayan一詞的前綴或后綴與“ Ramayan”一詞的長度相同,則Ramayan可能會失去其作為宗教書籍的意義,因此可以考慮將其注冊為商標?!?。這是駁回助理書記官長決定的理由之一。

此外,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拉瑪揚商標的注冊也被拒絕,原因是該商標本身已經(jīng)失去了獨特性,因為有證據(jù)表明還有20個其他商人在類似商品中使用“ Ramayan”一詞。

檢查一攬子禁令

必須全面禁止禁止將圣書或宗教書籍注冊為商標。目前尚不清楚法官從何而來和依靠什么來得出這個結(jié)論。該決定似乎暗示“根據(jù)該法令,不允許使用Ramayan這本書的專有名稱來將其注冊為任何商品的商標。” […]”明確表明他在利用神靈和女神,否則是不允許的”。當然,如果不允許登記宗教或圣書的名稱,那么通過擴展,也不允許所有神靈的名稱。印度教徒本身就是許多宗教/圣書以及更多神靈的宗教!印度教眾神本身可能超過3億,并且有100多個Upanishads,大約40個Puranas,Vedas,以及Vedic文本,我敢肯定列表會持續(xù)不斷,甚至可能永遠不會結(jié)束??紤]到印度的所有宗教,想知道該判決絕對禁止將其注冊為商標的單詞數(shù)量令人頭暈。

商標法可能只是保留了神,女神和圣書在印度的大軍,如果“可能損害宗教敏感性”,商標法僅禁止商標的注冊。”。在印度頒布商標法規(guī)之前,像孟買磨坊所有者協(xié)會這樣的磨坊所有者,他們擁有商標的私人注冊證,不允許注冊諸神的名字。但是,這種做法在1940年印度制定第一個商標立法時并沒有得到推廣。盡管1940年的第一個印度立法幾乎是其英國商標的復(fù)制品,但拒絕注冊的理由可能會損害宗教敏感性。是根據(jù)當?shù)厍闆r定制的(如Ayyangar委員會報告中所建議)。但是要注意的是,即使在1940年,立法機關(guān)也沒有禁止注冊圣書/宗教書名,神的名字等。即使在那個時代,這種限制也僅限于損害宗教敏感性的商標。該條款以“可能損害宗教敏感性”為由拒絕注冊商標,該條款已被包括在印度商標法的每個版本中,包括1958年法律,甚至1999年文本,實行全面禁止。

該法案沒有定義什么損害宗教敏感性。但是,像“道德”標準一樣,該標準也最好根據(jù)當代的敏感性而不是與過去時代相關(guān)的敏感性進行測試。在這方面,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在Mangalore Ganesh Beedi案(2005年)中的裁決具有相關(guān)性。在這種情況下,被申請人辯稱,在蜜蜂上使用Ganesh商標有多種原因,損害了他的宗教敏感性:據(jù)他所說,吸煙是印度教譴責的一種惡習,其次,裝有這些蜜蜂的小包在扔進垃圾桶后被扔到了垃圾箱里。的使用,因此傷害了宗教敏感性。法院堅決認為,沒有證據(jù)表明吸煙會傷害宗教敏感性,并且還觀察到“這樣,每當印度教徒舉行婚禮或其他儀式的邀請卡時,這些邀請卡上都會印有上帝和女神的照片,一旦這些卡的目的完成,這些卡也將進入垃圾箱,而照片上將印有這些照片。在這里,也沒有人說上帝和女神的照片與其他垃圾一起丟入垃圾箱而受到傷害。。”與對我們商標法的這種漸進式解釋相反,本案中的最高法院似乎暗示,對特定宗教書籍名稱的排他性本身可以“損害宗教敏感性”,因為其他商人不能使用相同的詞語。但是,這種推理并沒有意識到,排他性仍然可以被“篡改”,即使不是通過注冊,也可以通過普通法的假冒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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