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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種的保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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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代社會,對提高農(nóng)業(yè)產(chǎn)量和質(zhì)量的迫切要求促進了植物新品種的研究開發(fā)。從植物新品種的獲取方式來看,其既可以通過人工培育的方式獲得,也可以通過對發(fā)現(xiàn)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fā)而獲得。但無論通過何種方式,都需投入大量的時間和資金,并且凝聚著育種人的智力成果。有鑒于此,世界各國多基于保護育種人利益和鼓勵培育植物新品種的考慮而對植物新品種提供法律保護。

綜觀世界各國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大致有以下幾種模式:

1.專利法的保護模式

目前采此模式的主要有意大利和匈牙利等少數(shù)國家。在這種模式下,植物新品種可以申請為專利從而獲得專利法的高水平保護。

2.專門法的保護模式

雖然專利法可以為植物新品種提供較高水平的保護,但該種模式并不合適。首先,有些植物新品種是大自然的創(chuàng)造而非人類智力創(chuàng)造的結果,授予專利顯然不符合專利權的本質(zhì);其次,植物新品種是有生命的活體,具有自身繁殖的特性,其繁殖過程中的變異因素難以保證技術上的再現(xiàn)性;最后,植物新品種往往難以達到專利法所要求的創(chuàng)造高度,必將導致很大一部分植物新品種無法得到專利法保護。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大多數(shù)國家往往不采用專利法保護模式,而是制定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專門法。目前,以德國為代表的大多數(shù)國家采此模式。

3.專利法和專門法的雙重保護模式

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國。美國于20世紀30年代頒布了《植物專利法》,對無性繁殖的植物授予專利權,即植物專利。該法后來納入《美國專利法》第161 ~ 164條,成為專利法的一部分?;诒Wo無性繁殖以外方式獲得的植物新品種的需要,美國于1970年又頒布了《植物品種法》,對植物新品種提供專門保護。此外,美國還對某些植物新品種授予除方法專利、植物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以外的普通專利。因此,目前美國對植物新品種的保護體系由對無性繁殖的新品種植物專利保護、對某些新品種的普通專利保護和對新品種的專門法保護三部分構成。

除了各國的國內(nèi)法保護以外,國際層面上的植物新品種保護立法也在同步開展。1961年2月,歐美一些國家在巴黎簽訂了《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并在此基礎上成立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lián)盟(UPOV)。截至2005年6月,該聯(lián)盟已有59個成員國。我國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UPOV,成為該聯(lián)盟第39個成員國。此外,TRIPs協(xié)議第27條第3款對植物新品種也有明確規(guī)定,締約方應以專利法或者一種專門的制度或兩者的結合對植物新品種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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