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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使用之App 標志一般不構(gòu)成商標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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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現(xiàn)代經(jīng)濟信息

作者:陳楚玲

一般而言,一個直接描述應用軟件功能、用途、適用群體等基本信息的App 標志顯然不具備商標所應有的顯著性,由于難以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功能,所以一般屬于描述性使用,不會構(gòu)成商標性使用,不受商標專用權(quán)的規(guī)制。例如名為“天氣預報”的App 標志在應用市場也存在很多。具體如新浪“拍客”商標權(quán)糾紛案,是海淀區(qū)法院2015 年的典型案例之一。原告李葉飛等于2007 年獲得第9 類“拍客”商標專用權(quán),從2012 年底起,被告北京新浪互聯(lián)網(wǎng)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新浪網(wǎng)、新浪微博上推出拍客客戶端等程序小軟件,這些軟件可以直接在新浪網(wǎng)、新浪微博上點擊下載,遂李葉飛等起訴新浪公司侵害其商標專用權(quán)。

對此,法官認為雖然李葉飛等在申請注冊時“拍客”一詞可能具有顯著性,但在該商標注冊較長的一段時間內(nèi),伴隨人們對該詞的大量廣泛使用,“拍客”一詞逐漸成為泛指一類互聯(lián)網(wǎng)應用人群、應用用途的詞匯,并為公眾所熟知,而新浪公司將“拍客”一詞使用在其開發(fā)的一款App 軟件上,此時該詞語并未發(fā)揮標志和區(qū)分其服務來源的作用,新浪公司在App 上使用“拍客”一詞,其旨在讓消費者知悉該款應用軟件的用途,實為對“拍客”一詞符號本意的使用,不屬于商標性使用,屬于描述性的使用“拍客”一詞。最終法官認為新浪公司不構(gòu)成商標侵權(quán),因其使用“拍客”一詞的行為并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 混淆。

需注意的是,描述性使用也有例外,即使是描述性的App 標志若通過使用后獲得顯著性也有可能構(gòu)成商標性使用??梢?,對于缺乏顯著性的App 標志,如果權(quán)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廣泛使用已經(jīng)使得該App 標志具有了可識別性,那么對于該App 標志的使用也有可能構(gòu)成商標性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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