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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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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基本制度介紹

1.商標立法情況:現(xiàn)行商標法律為《Law No. 20 of 2016 onTrademark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Law》,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生效。

印度尼西亞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截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尚未加入《馬德里協(xié)定書》。

2.商標事務主管機構及主要職能

知識產權局總局 :負責專利、商標的授權確權審查

一審法院的商事法院:商標相關的訴訟案件

最高法院:知識產權相關的上訴案件

海關:知識產權的進出口保護

3.官方語言:印尼語 bahasa Indonesia

(二)商標授權制度

1.可注冊及不可注冊的商標類型

1.1 可注冊的商標類型: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立體商標、全息圖商標、顏色組合商標、聲音商標等。

全息圖、聲音商標等非傳統(tǒng)商標,在申請時必須提交商標描述,

此外申請立體商標時必須提交立體商標從前面、側面、上面和下面觀

察的視圖

1.2 不可注冊的商標類型:

法律對此無明確規(guī)定。

2.商品分類依據及對商品描述的要求

商品分類基于第 11 版尼斯分類。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總局于

2019 年 8 月 17 日開始使用新的知識產權網上申請平臺,此日期后的

商標申請須通過電子方式在線提交,只有尼斯分類中的規(guī)范商品名才

可進行申請。

3.商品類似的判斷標準

以尼斯分類的規(guī)定對商品之間是否類似進行判定,同時輔以市場中的關聯(lián)表現(xiàn),綜合評判商品之間的關聯(lián)度。

印度尼西亞《第 2016/20 號商標和地理標志法》第 21 條第一款 a項規(guī)定:“與他人在相同/近似商品或服務上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與馳名商標指定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但符合特定要求;已注冊的地理標志” 3 。印度尼西亞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更大,在審理時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定。

4.商標審查標準

4.1 絕對理由 4

4.1.1 違背國家意識形態(tài)、法律法規(guī)、道德、宗教或公序良俗

4.1.2 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其商品、服務的信息,或者與其商品、服務相關聯(lián)

4.1.3 帶有欺騙性包含商品或服務的來源、質量、類型、大小、使用目的或產地等誤認

4.1.4 包含與商品和/或服務的質量、用途、特性不符的描述

4.1.5 缺乏顯著性

4.1.6 通用名稱和/或公共標志

4.1.7 應當駁回下列商標申請 5 :

4.1.7.1.與知名人士的姓名或縮寫、肖像或者法人名稱相近似的,但經他人書面同意的除外;

4.1.7.2.模仿或者與國家、國際組織的名稱、名稱縮寫、旗幟、標記、符號、徽章相近似的,但經授權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4.1.7.3.模仿或者與國家、政府機構的印記、公章相近似的,但經授權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4.2 相對理由 6

4.2.1 如果申請商標與下列商標相同或近似應當予以駁回

4.2.1.1.與他人在相同/近似商品或服務上已注冊或申請中商標相同或近似

4.2.1.2.與他人在相同/近似商品或服務上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

4.2.1.3.與馳名商標指定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但符合特定要求

4.2.1.4.已注冊的地理標志

4.2.2 該商標申請存在有惡意

5.商標注冊流程圖

商標申請經歷駁回復審上訴階段,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事法院起訴,如仍不服裁定,可向最高法院上訴(行政確權訴訟案件兩審終審)。

6.商標授權指南

6.1 商標申請所需文件

6.1.1 注冊申請書及包含信息

6.1.1.1 申請人名稱,可以使用名稱的漢語拼音

6.1.1.2 申請人地址,不必和執(zhí)照地址一致,可以使用名稱的漢語拼音

6.1.1.3 申請人國籍,根據企業(yè)成立依據法律確定

6.1.1.4 申請商標標樣,圖樣清晰

6.1.1.5 申請商標類別,既可一標一類申請亦可一標多類申請,一標多類申請在后續(xù)程序,如轉讓、續(xù)展中無分割程序。

6.1.1.6 指定保護商品:可參照 11 版尼斯分類進行選擇,不接受非規(guī)范的商品名稱

6.1.1.7 商標音譯及意譯

6.1.2 商標注冊委托書

應包含申請人名稱、地址、授權事項等信息,格式可自行擬定可以使用委托書掃描件提交申請,委托書原件可以在首次提交之日起 2 個月內補交,需要額外繳納官費。

6.1.3 商標所有權聲明書

包含商標圖樣、類別、申請人名稱和地址,有官方規(guī)定的聲明書模板。

可以使用聲明書掃描件提交申請,聲明書原件可以在首次提交之日起 2 個月內補交,需要額外繳納官費。

6.2 商標申請官方規(guī)費

電子申請: 1,800,000 印尼盧比/標/類,折合人民幣 835 元

非電子申請: 2,000,000 印尼盧比/標/類,折合人民幣 928 元

6.3 商標注冊審理周期

法定審限:形式審查在 15 天內完成 7 ,實質審查在 150 天內完成 8

實際審程:約 24 個月

6.5 中文商標的特別提示

在申請中文商標時,需同時提交其音譯和意譯。在審查時,審查員會根據商標的音譯和意譯判定商標是否與在先商標近似以及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與英文商標的審查相似,審查員在審查中文時會根據商標的表現(xiàn)形式、識讀方式、含義判定是否存在近似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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