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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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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專有權。該權利是我國《著作權法》為了保護出版者在作品出版過程中付出的勞動,而在法律中將其納入鄰接權的范圍,在有鄰接權規(guī)定的相關大陸法國家,該情形并不多見,但該項權利的保護期較短,僅為10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1.出版者定義及權利的產生。

出版者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立,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審核批準并履行登記注冊手續(xù)的報社、期刊社(編輯部)、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在當今的網絡時代,出版者還應包括經新聞出版總署和電信管理機構批準、從事互聯網出版業(yè)務的互聯網出版機構,即網絡出版者。出版者權是基于出版者在傳播作品時所做出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而享有的,并基于作品業(yè)已合法出版的事實而產生的權利,因此,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都對出版者權利規(guī)定了相應的保護措施,對于維護出版單位的合法權益,繁榮國家的文化事業(yè)有重要的作用。

2.出版者的權利。

(1)版式設計專有權。版式設計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雜志社、報社)對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和外觀裝飾所作的設計。這種設計體現了出版者的創(chuàng)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專有使用權,即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2)專有出版權。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雙方訂立的合同約定享有專有出版權。其他出版者未經許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權人也不得將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一稿多投。該權利是一種約定權利而非法定權利,嚴格意義上,應當不屬于鄰接權范疇。

(3)先載權與轉載權。先載權指報紙、期刊在采用某一稿件時有先于其他報刊登載的權利?!吨鳈喾ā芬?guī)定,報紙、期刊雜志社對著作權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內(投報紙15天,期刊30天)享有先載權。轉載權指報社全部或部分轉載其他報社所登作品的權利,這是報刊社享有的專項權利,除著作權人聲明不準轉載的外,都可以行使該權利,但在轉載時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出版者的義務。

(1)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按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向其支付報酬。

(2)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重版、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

(3)出版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4)對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的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盡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出版行為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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