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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典型案例延伸出商標懲罰性賠償適用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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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阿科技論壇

作者:洪靚勤

1 “紅河”案

2009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例之一的山東泰和世紀投資有限公司、濟南紅河飲料制劑經(jīng)營部訴云南城投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再審案:2004年山東泰和投資公司與濟南紅河飲料制劑經(jīng)營部共同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云南紅河公司(后改名為云南城投公司)停止侵犯其“紅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00萬元。一審法院認定云南紅河公司在其產品及宣傳廣告上突出使用的“紅河紅”文字與濟南紅河飲料制劑經(jīng)營部的“紅河”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足以誤導公眾,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一審法院判決云南紅河公司停止侵權,向兩原告支付賠償金1000萬元。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審中,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實際使用了其“紅河”注冊商標,也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因此,侵權人不承擔除權利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外的賠償責任。

2 廣東“新百倫”案

2016年度廣東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例之一的周樂倫與新百倫貿易(中國)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新百倫”與“New Balance”的混淆之辨案件。本案周樂倫指控盛世公司、新百倫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發(fā)生在2014年5月1日之前。因此,本案應適用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周樂倫在第25類“鞋”商品上享有“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專用權。周樂倫認為新百倫公司在其商業(yè)活動中使用了“新百倫”字樣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新百倫公司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方式足以使相關公眾將“新百倫”標識與其特定商品產生聯(lián)系,從而非法阻止了周樂倫使用自己注冊商標的權利,構成商標侵權。關于賠償數(shù)額,應注重侵權人的產品利潤總額與侵權行為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新百倫公司的經(jīng)營獲利并非全部來源于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的商標,但從新百倫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可以看出,其在被訴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最少在145萬元以上。綜合全案證據(jù),尤其是新百倫公司的侵權主觀故意明顯等因素,二審判令新百倫公司賠償周樂倫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該案中法院明確提出,侵權人不能因侵權行為而獲得非法利益,是侵害商標專用權賠償可以侵權人因侵權獲利作為賠償依據(jù)的合理性之所在。因此,法院突破2001年《商標法》法定賠償最高限額50萬,二審判定侵權人500萬的賠償額,而案件審理當時的《商標法》的法定最高額也僅為300萬。

3 從兩案延伸的懲罰性賠償?shù)南嚓P問題

上述兩個案件均不是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的典型案件,卻都蘊藏著與懲罰性賠償息息相關的兩個方面的問題: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問題和法定賠償問題。之所以說這兩個問題和懲罰性賠償息息相關,是因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作為懲罰性賠償計算的基數(shù)之一,按照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確定的權利人實際損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而法定賠償則是當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利、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用難以確定時,兜底適用“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方式?!凹t河”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指明,注冊商標權人未實際使用其注冊商標也無實際損失時,免除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這也就表明“使用、實際損失”成為權利人獲賠的前提,但此二者是“或”還是“與”的關系值得思考,也即權利人在“使用了但沒有實際損失”“未使用有實際損失”“未使用也無實際損失”“使用了也有實際損失”四種情況下,侵權人賠還是不賠的問題。而此問題對于懲罰性賠償來說將會產生何種影響呢?從該案中延伸的另一個思考在于,學界往往爭論認為,權利人應當可自由選擇對己有利的賠償計算方式,因此此時即使權利人并無實際損失,依據(jù)自由選擇權,權利人可以跳過自身損失而選擇侵權人獲利或許可合理費用為賠償計算方式,在懲罰性賠償中也以自由選擇的方式確定計算的基礎。這是否更有利于權利人維護自身利益且更為合理呢?

第二個案件中,廣東法院娓娓道來,說到侵權人的非法利益就應當剝奪,該案中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以及侵權人的侵權獲利都無法確定,而判處法定賠償額并不能剝奪侵權人的不當?shù)美?,此時法院以突破法定賠償額的方式判處侵權人賠償500萬元。廣東法院此舉是否有法律依據(jù),法定賠償額能否突破的問題,關系到在一些商標侵權案件中,侵權人的惡意侵權行為十分明顯并且也符合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但由于作為懲罰性賠償?shù)挠嬎慊鶖?shù)無法確定時,懲罰性賠償并不能發(fā)揮剝奪侵權人非法獲利的作用,此時僅可適用的法定賠償?shù)淖罡哳~也顯得無濟于事時,法院該如何抉擇的問題顯得十分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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