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色商標可以申請為注冊商標嗎?
商標是消費者區(qū)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是消費者知悉、認同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重要因素,因而商標必須具備相應的顯著性、認知度,否則消費者將無法辨認商品或服務上的商標。顏色作為生活中最常見的事物之一,認知度甚高,顏色可以申請為注冊商標嗎?
然而你認識身邊的那些顏色組合商標嗎?
在這世間,我最羨慕的生物是花兒。無論什么形狀,什么顏色,每朵花都生得協調美麗。沒有一種生物能如花朵這般,不需雕琢,不用裝飾,無一例外地自成風景。
花朵的一生真是簡單而純粹。獨自搖曳在風中,不減其美,連片盛開在草原,更增其麗。無論是幾分鐘、幾小時或幾十天,只要盛開,美好自來。生而為人,活得簡單而純粹,只能是個夢想。命運又安排成為了法律人,把法律之事化繁為簡,常常亦是求而不得。只好抱著不管得只去求的心態(tài)做事,否則就真沒有勇氣敲下鍵盤,因為越寫越對自己講清楚相關概念的能力缺乏信心。比如顏色組合商標,我至少五次想寫這個內容,但終于還是在寫了二百字后放棄。對于商標人來說,顏色組合商標不是個新名詞了,雖然真正辦理過顏色組合商標申請或案件的人并不多。對于普通大眾來說,見過顏色組合商標的人應該很多,但意識到這些顏色原來也是商標的人可能真沒幾個。比如這輛車:
騎過該車的人數以億計,甚至很多人也像我一樣直接把它呼叫為小橙車,看顏色找到它,根本就不需看車上的mobike文字標識。可是有幾個人像我一樣意識到,這自行車上橙灰黑顏色的組合,其實已經構成顏色組合商標呢?意識不到也正常。因為通常情況下,商品上或包裝、裝潢上的各種顏色,僅僅就是個顏色。只有經過大量使用,消費者可以根據這些顏色的固定組合來判斷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時候,這些固定使用方式的顏色組合,才可能成為顏色組合商標。不能把這些顏色組合識別為商標的另一個認識障礙是,顏色組合商標的表現形式不同于傳統(tǒng)的以明確logo表示的文字圖形商標。而且顏色組合商標與指定顏色商標也不是一回事。下面這件商標是指定顏色,但依然是件傳統(tǒng)的圖形商標。
傳統(tǒng)商標是作為一個單獨的標識附著在商品上或包裝、裝潢上。但顏色組合商標本身就是商品外觀或者包裝、裝潢的一部分,只是因為其大量使用,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了,而成為了商標。用一個不是十分準確的比喻,你用一個喝水杯來插花,時間久了,這喝水杯也就起到了花瓶的作用,對你來說,也就是一個花瓶了。雖然這一點也不影響它本來就是個水杯,也依然還可以用來喝水。也正因為顏色組合商標和商品、包裝或裝潢基本不可分離,所以申請顏色組合商標時,必須有明確的顏色和具體的使用方式。比如,第9137205號顏色組合商標,申請時的圖形表達形式是這樣的:
說明是這樣的:本商標的包含的顏色為橙色(RAL顏色對照表編號2010)和灰色(RAL顏色對照表編號7035),其中橙色位于指定商品外罩的上部,灰色位于指定商品外罩的下部。由于顏色的組合(使用)形式是固定的,所以通常來說,顏色組合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也是固定的,比如上述商標只核定使用在一件商品上:第7類的林業(yè)和園藝用鏈鋸。原因很簡單,換一件不同外觀的商品,就沒辦法這樣使用了。又因為目前我國的商標法不接受單一顏色作為商標注冊,所以不管生活中怎樣簡單地以小橙車(摩拜)、小黃車(OFO)、小藍車(滴滴),來識別共享單車的服務來源,如果這些共享單車上僅有一種顏色的話,還真是怎么使用也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呢。不過,沒有單色的自行車,起碼車座大都是黑的。
實踐中,也有企業(yè)使用一種代表顏色。騰訊通過官方公眾號對外正式宣布了“騰訊藍”(Tencent Blue)的誕生。
騰訊公司認為,這種如同霓虹一樣的藍色,更科技,更年輕,更有活力,更充滿冒險精神和前行的熱情。也許,隨著騰訊公司廣泛地把“騰訊藍”在品牌標識、官方網站等大量使用,人們很快就能通過這種顏色來識別相關服務來自于騰訊。但愿當騰訊藍和騰訊公司緊密對應,真正能起到商標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之后,下次修訂的商標法也能接納單一顏色作為商標注冊了。最后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摩拜公司的顏色組合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了。因為該申請指定的商品是第12類的自行車等,而在實踐中,雖然這一橙灰黑顏色組合商標使用在自行車上,摩拜公司提供的卻不是自行車商品,而是共享單車服務。所以,顏色組合商標真是個很難理解的概念。連商標的使用者和商標代理人都沒搞明白呢,何況是只知道品牌不關心商標的普通人?
目前在我國,只有顏色組合才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所以今天說的顏色商標都是顏色組合商標。顏色組合標志可以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其即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可見只要顏色組合商標只要具備相應的顯著性,就可以被核準為注冊商標。
顏色組合商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順序組合而成的商標。顏色組合商標不限定具體的形狀,其形狀一般隨商品本身形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商標局審查顏色組合商標注冊申請時,需要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文件是否齊全,《商標注冊申請書》填寫是否規(guī)范,商標圖樣是否清晰可見等。形式審查通過之后,商標局還需對商標進行實質審查,即審查顏色組合商標是否和已注冊商標構成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相關禁止條例,是否具備顯著性等,其中顯著性是審查重點。通常而言,若顏色組合商標中的顏色要素,僅僅是使用商品的天然顏色,商品本身或包裝物的通用顏色,則商標顯著性很弱,并不足以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商標局不會核準此類顏色組合商標注冊申請。若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申請之前,已經在商業(yè)活動中廣泛使用顏色組合商標,從而使得消費者認可、熟悉商標和申請人之間的對應關系,此商標可視為經過長期使用已具備顯著性,商標獲商標局核準注冊幾率甚高。
小編更關心的是,我說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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